(承上則)〈羅7:12〉「律法是聖潔的,誡命也是聖潔、公義、良善的。」上帝彰顯自己的道德本性(the moral attribute of God),就賜下律法光照人,要人知道,上帝是聖潔的、公義的、良善的神。上帝的律法顯出其他所有的神都是自私的、不公義的、不良善、骯髒污穢不聖潔的;並且這些神所犯的罪與罪人所犯的罪有些是相同的,所以你看希臘神話的神比人的道德還不如;他們犯姦淫,貪戀搶奪別人的妻子,他們不行公義,隨意殘殺,他們許多怒氣不是真正合乎真理的。
上帝賜下律法給以色列人,使這民族明白,「我們所信的神是聖潔的、公義的、良善的;但是,我們已經遠遠離開祂的公義、聖潔、良善。」上帝藉著律法的賜下,叫人知道自己的不義、不聖、不善;叫人認識真神不可攀、不可達的本性;叫人覺悟自己不可救、不可挽回的罪已經是事實。如此對比下來,我們看見律法沒有拯救的能力;以色列人卻說律法有拯救的能力,「我們靠著律法,就可以得著真神給我們的救贖方法,是透過祭司亞倫跟他的後代所行的救贖。」《聖經》說,「不是!你們不認識律法真正的用意,律法的功用要更改。」(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