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承上則)這樣說來,請問亞倫等次的律法規條對不對呢?如果是對的,為什麼要更改呢?這更改是一種花樣,或者是一種選擇,或者是絕對的必須呢?所以,〈來7:11-12〉是《希伯來書》裡面很重要的一段;你在註釋書裡面沒有看如此嚴謹看待這段聖經;這段聖經對我來說,是非常富有革命性的經文 Revolutionary by nature;
因為在這段經文裡,作者要指明亞倫等次的律法規條是必須更改的;這更改不是花樣的,不是「alternative 二擇一」的另一個選擇、另外一個可能性,乃是絕對的必須 the absolute necessity of change,是絕對必須的改變。為什麼呢?因為這個律法在永恆上帝的旨意裡面,不是拯救人的辦法。
我再講一次,the law is not the saving grace in the eternal will of God,律法不是永恆之神在祂永恆旨意裡拯救人的辦法。所以保羅很清楚的說,「律法本是外添的,律法不是原有的。」(參 羅5:20a)如果律法是外添的,以色列人除非從律法的字句中看到精意、奇妙,否則他們永遠不明白那超越律法的、比律法更原先的上帝永恆旨意。
如果以色列人以為律法就是絕對的、完全的、惟一的辦法,他們就沒有辦法再去思想,為什麼在律法之外,有另外一個救贖是必須的;因為他們已經把律法當作是絕對的、完全的。照樣,如果他們把律法裡的祭司制度,認為就是贖罪的惟一辦法,他們就不能明白為什麼另外立一個祭司,是照著麥基洗德的等次。(待續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