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承上則)《舊約》律法到底是不是絕對的,是不是永恆的,是不是神從永遠到永遠救贖人的心意呢?答案是否定的;為什麼?「因為律法本是外添的。」(參 羅5:20a)律法是因為人犯罪以後,救恩沒有來到以前,必須的暫時約束力量而外添的,所以人不能夠靠著行律法而得救。
這樣,神要拯救人的旨意就不是隱藏在律法裡,而是隱藏在祂永恆的計劃裡;神要拯救人的旨意不在暫時約束力量的律法誡命中,因為沒有一個人行律法可以因此被稱義。保羅在《羅馬書》一而再、再而三地強調,「凡有血氣的人,沒有一個人因行律法能夠稱義,所以上帝就用律法把人圈在罪裡面,然後把應許在基督裡面,賜給那些因信靠基督而來到上帝面前來的人。」(參 羅3章, 加3章)
所以我們知道律法有暫時的功用;律法的功用就填滿在「人犯罪之後,救主沒有來臨以前」這一段的時間。這樣,律法的本身,就不是永恆之神心意中的絕對的、完全的心意;神心意中的心意是基督的赦罪、救贖;是基督的死而復活所完成的救恩才能使人脫離罪惡,不是律法。(待續)